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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中选(经营)企业: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4-1)、《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3-1)、《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3-2)、《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3-3)、《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301)和《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JX-YP2023-01)等要求和工作安排,我省定于2024年6月25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选药品增补挂网和价格梳理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将开展《胰岛素专项采购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京津冀“3+N”联盟带量联动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集采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集采中选备供清单》(详见附件4)、《干扰素集采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5)相关药品的增补挂网工作。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的通知公告及时响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操作;已在我省挂网的相关品种,执行之日起,直接按中选(备选)价格调整挂网价格。

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企业,在我省属于非主、非备供的,相关中选药品按照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自主确定挂网价格。

二、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自中选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自中选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

采购周期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药品的中选(代理)企业要及时响应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通知公告,按照时间节点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通过平台完成相关操作,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对于接续品种的中选企业,可根据需求对原有配送关系进行调整。

五、签订采购协议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有关中选企业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查询中选药品的首年协议采购量。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6月20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与药品中选(代理)企业完成《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的签订工作,并明确采购数量。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有关医疗机构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的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年度)不足一年时,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6月25日前依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六、医保支付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七、确保药品供应

中选企业应按采购协议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继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相关医药企业应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

八、规范采购行为

医疗机构应合理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要落实医疗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中选产品临床使用。要将年度约定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方式影响患者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继续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非中选产品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产品。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按照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进行处理。

九、做好日常监管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跟进中选药品进院情况,7月底前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完善集中带量采购数据监测分析功能,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的数据监测,重点监测指标包括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度、非中选产品、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确保采购和供应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主动与医疗机构沟通,畅通反馈渠道,遇到供应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于无法解决的要及早反馈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附件:1.胰岛素专项采购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京津冀“3+N”联盟带量联动药品中选供应清单

3.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集采中选供应清单

4.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集采中选备供清单

5.干扰素集采中选供应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胰岛素专项采购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附件2:京津冀“3N”联盟带量联动药品中选供应清单.xlsx

附件3: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集采中选供应清单.xlsx

附件4: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集采备供清单.xls

附件5:干扰素集采中选供应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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