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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

近日,厦门海事局牵头起草的《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施行后全国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从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航运发展、助力实现减污降碳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细化,精准施策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水平。《条例》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聚焦厦门港航经济发展实际和船舶污染防治堵点难点,立足系统性、突出实用性、强化创新性。

《条例》坚持“船-港-城”一体化治理主线,强调相关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动管理,首次允许港内船舶执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实现船舶污染治理“船-岸”无缝接轨;发挥厦门区位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加快打造船舶污染防治厦漳泉绿色发展都市圈与厦金绿色同城生活圈等两个绿色发展都市圈。

《条例》首次明确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助力厦门市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舶配套服务“从无到有”“从有到优”新突破;首次推进建设休闲旅游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场所、站点,填补传统燃料加注设施规划的空白;加强船舶污染物“全流程”动态监控,强调使用并如实填报电子联单,鼓励码头推广应用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进一步提升船舶污染三端治理能力和港口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条例》积极践行国际公约要求,严格划定生态文明保护“厦门标准”,首次提出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接收、处置设施建设;首次细化在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海域排放要求;严格规范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排放黑烟与噪音、进行铅封或盲断等行为,从源头助推实现船舶污染物“零排放”。

对标国际航运脱碳先进做法,首次探索区域航运碳交易与碳排放评级机制;首次倡导近零碳排放燃料动力推广应用,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要求;激活新质生产力研发动能,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优势力量,以创新提升船舶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技术水平,推动绿色航运金融与新污染物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等产业协同发展,厚植港口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

“厦门海事局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秉持适度超前理念打造创新引领示范,以法治手段持续推进厦门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厦门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郑仕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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