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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的通知

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中医药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28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现取消中药配方颗粒企业质量标准品种医保编码共838条(详见附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请相关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完成订单发票的上传和验收确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9月29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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