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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推行住宅工程潜在缺陷质量保险 防水渗漏等均纳入承保

  4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起草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显示,北京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及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温和防水工程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理赔流程方面,业主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此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分配份额、统一信息平台。

  在共保牵头保险公司的条件方面,必须同时满足5项条件,包括: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亿;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机构健全,具备覆盖本市城区、乡镇服务机构。最终参加共保的保险公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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