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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女儿房产后反悔法庭判定:赠与条款有效
 离婚时,男子将自己名下一套按揭的房产赠与女儿,女儿归妻子抚养,并签订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协议。然而,前妻要求男子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时,男子又以多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

  小雨今年三岁,是李某和王某的婚生女,2018年5月,李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雨的抚养权归王某,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小雨,未还清的房贷由李某继续归还,直到还清为止。

  据了解,这套房产是李某在婚前购买的,自己支付了首付,其余房款由李某和他父亲共同向银行贷款,债权数额63万元,日期从2011年3月至2031年3月,共计二十年,同时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

  据了解,截至2018年10月,这套房屋还欠本息合计48万多元未归还,李某认为,如果赠与条款有效,由于房屋有抵押贷款,不具备过户条件。

  吕庭长认为,虽然房屋是被告与父亲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但是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此外,由于房屋还有按揭贷款,在贷款没有归还之前,不具备过户条件。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这个赠予合同的条款是有效的,但不具备过户的条件,驳回了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按揭贷款全部还清了,或者是这个受赠人代为归还了,才可以过户。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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