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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

“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全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持续推动我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创新,提高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可及性,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购药用药负担,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江苏医保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4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医保便民药店”遴选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医保便民药店”原则上建设在“15分钟医保服务圈”省级、市级示范点所在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优选软硬件达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信誉良好且已在省平台采购实施“零差率”销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建设升级为“医保便民药店”。

二、建设标准

“医保便民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建设,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统一专区专柜、统一价格公示、统一制度上墙、统一监督监管等“五统一”标准建设运营。

(一)统一挂牌管理。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悬挂“医保便民药店”标志标牌,标志标牌应按 照统一的样式、颜色、尺寸、材质、生产工艺等制作。(见附件2)。

(二)统一专区专柜。在店内相对独立位置规范设置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并在明显位置统一张贴“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志标识(见附件3),具体要求如下:

1. 位置要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须设置在“医保支付专区”内,根据自身条件,应以货架、玻璃隔断、墙体等为介质,确保专区专柜相对独立。

2. 颜色要求:专区专柜中的货架卡条、端架、地标等应以医保蓝为主色调。

3. 标识要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识统一悬挂在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上方居中位置。

(三)统一价格公示。应对专区专柜销售的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名称、剂型、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并按照统一的销售标签版式要求制作销售价格标签标牌(见附件3),确保实行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双标签”管理,“零差率”销售。

(四)统一制度上墙。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要求(见附件4),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日常管理,并将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广泛接受参保群众监督。

(五)统一监督监管。“医保便民药店”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接受统一监督管理,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内应规范配置相应医保基金智能监控系统,确保购药、刷卡、结算、取药等行为全程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实时上传、实时记录、实时监管。

三、负面清单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已经纳入的,取消“医保便民药店”资格:

(一)近2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近2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纳入“医保便民药店”建设范围的情形。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泰州市“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可由总部公司一并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本次遴选申请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5日,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同放弃本次遴选。

(二)择优评估。属地医保部门根据遴选要求,对申请药店的协议履行、经营规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信用评价、供应保障、存储配送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医保便民药店”资格。

(三)结果公示。属地医保部门将“医保便民药店”评估结果报送市医保部门,由市医保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便民药店”专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区“医保便民药店”的专项协议签订工作,各市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医保便民药店”的专项协议签订工作。

(五)公开发布。市医保中心汇总全市“医保便民药店”名单,并按要求上报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进落实。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对照建设标准,从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中择优遴选“医保便民药店”,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全面梳理全市“15分钟服务圈”省级、市级示范点布点情况,9月底前,确保全市“医保便民药店”基本建成,每个省级、市级“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所在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医保便民药店”,实现省、市级“15分钟医保服务圈”所在乡镇(街道)“医保便民药店”全覆盖。同一乡镇(街道)有1家以上药店申报且符合“医保便民药店”标准的,按2021年全市医保结算金额排序,金额最高的优先纳入。

(二)完善监管机制。持续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考核,充分依托“15分钟医保服务圈”省级、市级示范点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切实发挥“15分钟医保服务圈”对“医保便民药店”的日常服务、常态监管和运行监测等协同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等工作,确保“医保便民药店”实行“零差率”销售,坚决杜绝售卖假药劣药、以药易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协议管理规定立即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即时报市医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医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医保便民药店”宣传工作,拓宽宣传载体和渠道,突出“医保便民药店”建设意义和成效,持续扩大惠民利民政策知晓度,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认同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将民生实事做好做实。

联系人:陆佳敏,联系电话:89892033。

 

附件:1.泰州市“医保便民药店”申请表

2.“医保便民药店”标志标牌

3.“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志标识、“零

差率”销售标签标牌

4.“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试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62号文 附件.docx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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