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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二是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三是对5年期以下(含5年)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定自明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相比之下,此前的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四是规范两全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值得注意的事,《通知》适当放宽了保险公司销售5年起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所需满足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上限。明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相比之下,《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曾提出,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基础上,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同时《通知》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行严格的额度和比例控制。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大产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此外,《通知》明确,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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