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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21年保险业将保持高水平对外开放

  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再传好消息,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出台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丰富国内保险市场的主体和产品,引进国际保险行业的资金、经验和人才,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明确外资险企准入条件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两方面内容。一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实施细则》中对于外资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这是为了配合《管理条例》,保持制度一致性。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拟删去《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的规定。

  在外资持股比例放开的相关法规修订方面,早在2019年12月,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以达到100%。

  针对此次修改《实施细则》,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会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在业内人士看来,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外资进入中国人身险市场只能通过合资的方式,且绝大多数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都控制在50%以内,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合资公司做决策往往流程烦琐且漫长,阻碍其在中国的发展壮大与先进保险理念的输出。“删去51%的股本限制”可以吸引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国的投资。同时,这也体现了保险业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方针政策的信心与决心。

  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此前谈到“十四五”时期保险业发展六大趋势时表示,高水平对外开放将成为中国保险业的鲜明特征。梁涛说:“保险业在金融业中对外开放的时间最早、力度最大。全球主要保险集团都在我国设立了机构,特别是这两年,持续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布局持续加码。2020年6月,德国安顾财险斥资8.82亿元入股泰山财险;“君正系”将所持华泰保险合计约15.31%的股份转让给安达天平再保险获批,转让后“安达系”持有华泰保险股份比例46.2%。8月,友邦人寿完成“分改子”正式开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

  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64家外资保险机构、124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46万亿元。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会引领保险业进入黄金机遇期,而高水平开放是必须要把握的趋势之一。

  谈及新发展格局下的保险业对外开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裁王廷科表示,新发展格局不是自我封闭的内循环,而是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一方面,保险业对外开放大门将越开越大,将有越来越多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红利;另一方面,也将有更多的国内保险机构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全球市场。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朱克江认为,保险业健康发展需要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开放是构筑这一环境的趋势条件。目前,全球主要保险机构在我国陆续设立了经营主体,但市场份额占比不到10%,展业也不充分。利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是一种“助推器”,也是实现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一种重要“纽带”。保险业对外开放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的时代特征,我们需要做好这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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