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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成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映射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要求,本市组织开展了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映射工作,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上海统编代码尚未与国家分类代码进行映射(具体详见附件)。为贯彻好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标准贯标工作,经报上级部门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相关医用耗材生产(总代)企业于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完成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的映射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系统登录界面右上角的《用户使用手册—国家分类代码映射》。

逾期未完成映射工作的,本市“阳光采购平台”将关闭该医用耗材的议价权限,直至完成映射后系统自动开通。如在2021年11月30日前仍未落实国家分类代码映射工作,本市“阳光采购平台”将关闭该医用耗材的采购权限,直至完成映射后由生产或总代企业申请开通。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未映射医用耗材产品列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 部分未映射医用耗材产品列表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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