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的要求,现将部分备案药品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药品信息将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疗机构推送,于2023年8月3日生效议价。药品信息公布后,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核对药品信息,如有疑义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备案挂网药品仅可进行备案议价,备案议价结果仅对申请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如需采购,需提交备案议价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备案药品挂网采购信息明细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