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3〕206号
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
根据安徽省药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中化〔2021〕29 号)、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90号)要求,省医药集采平台中药配方颗粒申报系统已开发完毕,为规范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前期未在我省挂网、符合国家或省级生产标准在安徽省药监局备案,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取得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均可自主申请纳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规范网上集中采购。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可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招标系统申报产品信息(详见《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操作手册》),申报信息经公示后挂网采购。
三、中药配方颗粒网采由生产企业负责遴选配送商业,具体网采流程详见《中药配方颗粒交易操作手册》。
四、中药配方颗粒施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医疗机构须规范网采行为,如实填报采购药品数量及相应价格。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照皖医保秘〔2022〕90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于2023年11月17日起执行。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