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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解决“马路拉链”和“穿城公路”管理问题,加强京津冀公路协作,破解“断头路”“瓶颈路”等都做出相关规定。

  新条例共九章60条。针对一直以来存在公路地下管线建设频繁破路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马路拉链”问题,新条例规定:公路地下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新建、改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协调建设。

  为了解决“穿城公路”管理问题,新条例规定“按照城市道路网规划同时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解决了若按公路管理必须拆除城市道路两侧既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等难题。

  此外,为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解决目前三地公路规划、建设进度不一,省市交界区域“断头路”“瓶颈路”较多的问题,新条例增设“区域公路管理协作”专章,建立“三个制度”“三项机制”。

  “三个制度”即:一、建立京津冀公路网统筹衔接、同图规划制度;二、建立省际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制度;三、建立省际交界区域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协同制度,共同制定交通疏导预案。

  “三项机制”即:一、建立应急协同机制,对在省际交界区域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下达路网调度统一指令,共同组织抢修;二、建立公路治理超限联防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联合执法;三、建立公路协同发展数据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化协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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