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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工作流程的通知

 

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吉林省审计厅关于报送吉林省医疗保险基金和“三医联动”改革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函》(吉审函〔2023〕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基金和“三医联动”改革专项审计调查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审发〔2023〕3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行为,确保结算资金安全、有效归集并及时支付,结合我省实际,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工作流程由先编结算单再缴款,调整为先缴款再编结算单(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6月27日17时开始“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更新工作(后简称药采系统),6月28日8时新结算功能菜单正式上线运行(详见附件1、2)。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电子结算单”编制方式、限制条件等。

1.编制方式:将原每月1至10日期间医疗机构汇总编辑当月唯一电子结算单,调整为医疗机构在药采系统提示本单位可用资金额度范围内,以企业为单位编制1个或多个电子结算单,直至可用资金额度清零为止。

2.限制条件:将原每月1至10日期间医疗机构不编辑、审核提交电子月结算单,则网采key无法登录药采交易子系统限制条件,调整为当本单位在药采系统内存在可用资金余额时,系统提示并暂停网采key无法登录交易子系统权限。

3.其他:因长期欠缴或不足额缴款,导致无法按月份顺序省级统一结算的医疗机构,药采系统内所有未结算的电子月结算单内容全部清零,结算单内关联的电子销售发票数据还原为“未纳入结算单”状态,待财务key在本单位可用资金额度内重新编制结算单,并由院长key审核通过提交至中心端。

(二)调整“电子退款单”编制方式、退款方式。

1.编制方式:将原每月1至10日期间,医疗机构以企业为单位编辑、审核提交当月唯一电子退款单模式,调整为医疗机构多次以企业为单位编辑、审核提交电子退款单。

2.退款方式:将原企业按药采系统内每月汇总的电子退款单合计金额向中心专户汇缴退药款,并由中心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当月退药款,调整为企业直接按药采系统内电子退款单应退款金额,直接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根据本单位实际收款金额在药采系统内进行“确认收款”操作。

(三)调整“电子对账”方式、限制条件。

1.生成方式:将医疗机构端、企业端原月、季度对账单生成方式(已生成的数据保留在原功能界面查看),调整为每月1日零时药采系统自动汇总上一个整月汇缴到账资金、财务key终审的电子销售(退货)发票结算情况生成电子月对账单。

2.限制条件:无调整,保持原财务key、院长key持有人不完成网上电子对账、签章操作,则网采key持有人无法登录交易子药采系统限制条件

(四)新增基层医疗机构按法院判决自行支付审核流程。

医疗机构按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执行文书判决结果,将已自行支付给企业的网采药品货款所对应的财务key终审的电子销售发票,以企业为单位编制汇总生成自行支付单,由院长key审核通过提交相关企业端审核后,由中心端终审备案。

(五)新增“财务信息变更”菜单

    基层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可填报、上传财务等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请涉及未结算电子月结算单内容被清零的,且系统内有可用余额的医疗机构(详见附件3),务必于6月29日14时前,由财务key通过药采系统内“结算管理→企业结算单新增(新)”功能重新编制企业结算单,直至当前可用余额全部使用完毕,并由院长审核key审核通过提交至中心(财务key重新编制结算单时,必须按照时间顺序将最早未结算的电子销售发票勾选添加至电子结算单中)。

(二)药采系统内存在溢缴款的单位(详见附件4),请财务key登录药采系统,通过“结算管理→月结算单查询”和“结算管理→打印结算通知书”功能,自行核实电子月结算单应付款明细和缴款到账资金明细确认溢缴款情况,如已无需结算的电子销售发票,请向中心邮寄《网采药品结算资金溢缴款退款申请》(详见附件4)。

经核实,长春市九台区兴隆街道春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8911日汇缴到账9831元已用于该单位老平台20177月以前网采药款结算使用,请长春市九台区兴隆街道春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中心补缴网采药品结算款9831元。

(三)如基层医疗机构按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判决结果,已自行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网采药品货款,但未向中心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处理的情况,在新结算流程功能上线后,请医疗机构财务key通过“结算管理(新)→法院判决自行支付”功能编辑提交电子自行支付单,将涉及自行结算的电子发票数据勾选添加至电子自行支付单中(同时,将以PDF格式上传《关于xxx卫生院自行结算网采药款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5)、“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判决文书”、“医院向企业银行转账凭证”),由院长key通过“结算管理(新)→法院判决支付审核”功能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子自行支付单提交至相关企业端(医疗机构需及时与企业联系,请其配合完成审核通过操作);企业端通过“结算管理(新)→法院判决支付确认”功能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提交至中心端审核通过备案。

 

附件:    1.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结算流程说明

2.未结算电子月结算单被清零的医疗机构名单

3.网采药品结算资金溢缴款医疗机构名单

4.网采药品结算资金溢缴款退款申请(模板)

5.关于xxx卫生院自行结算网采药款的情况说明(模板)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27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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